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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索 引 號: | |
標 題: | 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霍州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5-31 |
文 號: | 霍政辦發〔2022〕11號 | 發布日期: | 2022-06-03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主 題 詞: | 農業、畜牧業與漁業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部門:
《霍州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霍州市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縣級儲備糧管理,發揮縣級儲備糧宏觀調控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山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和《臨汾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儲備糧的計劃、儲存、動用以及監督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含食用油)。
第三條?縣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調控順暢、安全有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責任制,加強縣級儲備糧管理,完善縣級儲備糧工作機制,按照省、臨汾市下達的儲備糧總量計劃或者動態調整要求,確定縣級儲備糧規模。
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縣級儲備糧行政管理,組織落實縣級儲備糧計劃,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以下統稱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對縣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市儲備糧中心具體負責縣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計劃,加強糧食儲備信息化建設,具體組織對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實施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縣級儲備糧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臨汾市分行按照國家、省、臨汾市有關規定,保證縣級儲備糧信貸資金需要,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承擔縣級儲備糧儲存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負責縣級儲備糧的日常運營管理,對承儲的縣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負責。
市儲備糧中心及承儲單位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臨汾市分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信貸監管。
第七條?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二章?計 劃
第八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儲備量總量計劃、本市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縣級儲備糧計劃(其中口糧比例不低于70%),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根據縣級儲備糧計劃,會同市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臨汾市分行制定、下達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市儲備糧中心及承儲單位根據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條?縣級儲備糧按照規定實行均衡輪換。
市儲備糧中心及承儲單位應當結合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和入庫生產年限,逐級提出輪換計劃申請,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臨汾市分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市儲備糧中心及承儲單位應當將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臨汾市分行。
第三章?儲 存
第十二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布局合理、節約成本和便于監管的原則確定承儲單位。具體確定工作由市儲備糧中心組織實施。市儲備糧中心應當與承儲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承儲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罐)容規模達到縣級儲備糧安全儲存的規模,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方式、品種、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備糧食儲存安全需要的智能化倉儲設施和信息化管理技術;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的儀器和場所;
(五)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特種作業人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六)運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運營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儲備糧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遵守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儲備糧管理的各項制度;
(二)保證入庫的縣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儲存期間,每年應不少于2次對庫存糧食的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進行檢測,并建立質量檔案;
(三)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縣級儲備糧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建立儲備糧安全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對儲存管理狀況按規定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承儲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和縣級儲備糧基金;
(三)以縣級儲備糧和儲備設施、設備為債務作擔保、清償債務或者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四)利用縣級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五)在縣級儲備糧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六)租倉儲存;
(七)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
(八)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輕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標超標;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優先輪換庫存中接近不宜存或者儲存時間較長的儲備糧。市儲備糧中心和承儲單位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縣級儲備糧輪換,超過規定輪換架空期的,不能享受相應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補貼。市儲備糧中心可以從各項節余資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儲備糧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縣級儲備糧輪換風險等支出。
第十六條?承儲單位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縣級儲備糧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委托市儲備糧中心負責調出另儲。
第四章?動 用
第十七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建立縣級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研判,適時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建議。
第十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補庫時間、價差處理和費用補貼等內容。
第二十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儲備糧中心及承儲單位具體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縣級儲備糧財政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保管成本變化、企業管理方式、企業改組改制等情況合理確定財政補貼標準。
第二十二條?縣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干,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提交的申請,及時、足額撥付。 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市財政部門撥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克扣縣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三條?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貸款規模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核定,市儲備中心和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貸款規模。
第二十四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建立縣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市儲備糧中心按市財政部門、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批復及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儲備糧中心和承儲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管理狀況;
(二)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縣級儲備糧費用補貼使用情況;
(四)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設備;
(五)縣級儲備糧的有關資料、憑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市審計機關依法對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儲備糧中心應當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定期普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對承儲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承儲任務。
第二十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臨汾市分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活動。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要求下達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撥付費用補貼的;
(二)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三)干預承儲單位正常運營的;
(四)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予糾正的;
(五)發現危及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不立即采取措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承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縣級儲備糧進行期貨實物交割的;
(二)以儲備設施、設備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三)租倉儲存的;
(四)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的;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輕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
(六)入庫的縣級儲備糧未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和國家規定的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的;
(七)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縣級儲備糧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
(八)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九)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更改、擠占、挪用、克扣、騙取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和貸款規模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職人員在縣級儲備糧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8日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霍州市儲備糧管理辦法》(霍政辦發〔2012〕56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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