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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索 引 號:
標     題: 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霍州市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實施方案》等四項實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5-08
文     號: 霍政辦發〔2023〕14號 發布日期: 2023-05-15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 主 題 詞:
【字體: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霍州市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實施方案》《霍州市開展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的實施方案》《霍州市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實施方案》《霍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動產登記工作實施方案》等四項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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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霍州市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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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重要基礎,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關鍵所在,是維護農民財產權益的核心內容。為依法維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權益,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9號)和《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實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3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自然資源部統一部署安排、統一政策口徑、統一數據標準、統一時間節點,立足現有成果資料,按照“級主體、市級初驗、示范驗收、逐級匯交”的工作要求,組織開展現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整理入庫、集中更新和統一匯交工作,202310月底前高質高效完成全市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入庫、更新、匯交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穩妥有序

由點到面,逐步鋪開,把握工作節奏,聚焦關鍵環節,理清難點重點,分階段做好各項工作。充分調動鄉村兩級的作用,積極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確保風險可控,避免激發社會矛盾。

(二)堅持依法依規

將依法依規貫穿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工作全過程,嚴格履行登記程序,確保工作質量,保證關鍵環節、核心要件不缺失,確保登記成果合法有效,經得起歷史檢驗。

(三)堅持不重不漏

集體土地要全部納入本次工作范圍,認真調查核實,與已開展的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等工作做好銜接,確保全覆蓋、無死角。對于權屬清晰的,要全部進行登記,發放不動產權證書,做到“應更盡更”“應登盡登”“應發盡發”對于權屬存在爭議的,要組織開展權屬爭議調處,對短期內難以完成權屬爭議調處的,劃定爭議區范圍,待完成爭議調處、權屬清晰后,及時登記發證。

三、工作依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等。

(二)政策文件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9號)、《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實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31號)等。

(三)標準規范

《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TD/T?1066-2021、《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技術規范》TD/T?1067-2021、《不動產登記存量數據成果匯交規范2021年修訂版《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接入技術規范2021年修訂版》、《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GB/T?37346-2019等。

四、主要任務

更新匯交地籍區、地籍子區成果

在保持地籍區、地籍子區整體穩定的基礎上,結合行政區劃調整、鄉村撤并等實際,對現有地籍區、地籍子區劃定成果進行更新,及時向省自然資源部門匯交。

(二)完善更新現有成果

充分利用相關工作成果資料,對現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進行核實,現有成果發生變化或經核實存在錯誤的,要結合工作實際,針對性開展補充調查,通過不產登記系統,分類辦理相應登記業務,規范完成登記發證工作,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已按要求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且建立數據庫的,在更新調查基礎上,按照《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TD/T?1066-2021等技術規范完成數據格式轉換、坐標轉換、信息補充錄入、數據整合關聯等工作,涉及地籍區、地籍子區劃定成果更新的,要重新編制或補充編制有關宗地不動產單元代碼,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數據庫。

對未按宗地進行調查登記的,要重新編制宗地不動產單元代碼,重新進行分宗地籍調查和登記發證,再按照《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TD/T?1066-2021等技術規范要求更新入庫。

對只完成地籍調查未按法定程序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的,要按本方案要求先行開展地籍調查成果核實與補充調查,在全面更新地籍調查成果基礎上按程序依法開展首次登記和成果入庫。

(三)完善不動產登記系統

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數據庫納入不動產登記系統,做好與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關聯、銜接。要通過增加模塊、完善功能、拓展應用等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權數據庫納入不動產登記系統,實現不動產登記“一個系統管數據”,確保不動產登記系統能夠滿足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等日常登記業務需求。

(四)完成成果質檢匯交

對更新后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包括地籍調查成果和登記成果)進行全面查自檢,形成自檢報告,報請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驗收

(五)切實做好權屬爭議調處

各鄉鎮(街道)要認真落實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屬地責任,以本次集體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為契機,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及時掌握權屬爭議狀況,建立權屬爭議案件信息庫,依職責做好權屬爭議調處。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權屬爭議,組織做好跨行政區域權屬爭議案件的前期調查工作,充分發揮調解作用,力爭把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確保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工作順利進行。

(六)建立健全成果日常更新和應用機制

自2024年起,自然資源要結合國土變更調查,定期組織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進行整理核實、查缺補漏,及時予以更新。要研究制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登記類型標準流程,逐步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制度,不斷推進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日常+定期”登記成果更新和應用機制,保持登記成果現勢性、準確性和實用性,充分發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在項目用地報批、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等自然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的基礎性作用,切實提高全農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有效維護集體合法權益。

五、實施步驟

(一)準備工作

1.資料收集。要全面收集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有關的數據資料,主要包括:

1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數據。

3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成果。

4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來源等原始資料。

5歷年土地征收審批、劃撥和出讓等批準文件。

6互換土地的協議或土地調整文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關批準文件及不動產權屬證書。

7土地權屬爭議調解書,集體與集體、集體與國有之間土地爭議宗地情況。

8農民集體合并或撤銷、行政區劃調整等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民集體名稱或代碼發生變化的相關材料。

9最新行政區劃數據、高分辨率正射遙感影像圖等。

10最新國土變更調查成果。

11將“四荒地”、河流、灘涂、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錯誤登記為集體土地情況,林權登記情況等。

2.成果整理分析對已有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成果和登記成果進行全面整理分析,根據成果的齊全性、規范性和合法性進行分類,分別建立工作臺賬。對已調查登記成果,核實內容是否完整、空間數據是否缺失、圖屬是否一致,坐標系統是否統一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高程基準是否統一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等,梳理需要更新完善的宗地,形成任務清單。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

1.地籍區、地籍子區成果更新。地籍區、地籍子區數據是宗地劃分不動產單元編碼基礎,為確保地籍區、地籍子區不重不漏,市自然資源局要結合實際,盡快向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最新行政區域界線及地籍區、地籍子區劃定成果。

2.核實并更新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核實已調查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權屬狀況,并根據權屬核實結果,區分不同情形開展補充調查。

1已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址發生變化,但導致變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準文件)中已有明確界址坐標的,不再開展權屬指界和不動產測繪。

2已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址發生變化或登記錯誤的包括應分宗未分宗的,依據權屬變化材料,依法依規開展補充地籍調查,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履行權屬調查程序。條件具備的實地指認權屬界線,采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條件不具備的,可利用高分辨正射影像圖,經圖上指界簽字后采集界址點坐標,形成地籍調查成果。對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爭議的界址點,采用解析法實測。

3因采用底圖不同、測繪精度不同或坐標轉換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其他集體土地存在交叉重疊或縫隙,經核實,界址未發生變化且不存在權屬爭議的,不再開展權屬指界。按照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走向說明等權屬調查資料,結合影像特征線,調整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界線。

4存在權屬爭議且一時難以解決的,編制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查清權屬爭議主體,經爭議各方指認,對有爭議部分劃定爭議區,設立爭議宗地,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對無爭議部分單獨設宗并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核實并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納入登記范圍。

3.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成果更新。對完成權屬爭議調處或只調查未登記的集體土地,按要求開展首次登記。對已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成果發生變化或經核實有誤的,利用不動產登記系統,區分不同情形統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記成果及權屬爭議宗地信息,根據地籍圖編制要求,生成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圖。

1因征收導致全部或部分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的,依據地征收批準文件等,報請政府出具囑托文件,不動產登記機構采取依囑托方式統一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

2因互換、土地調整等原因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的,由鄉鎮(街道統一組織有關農民集體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等登記業務,不動產登記機構按規定開展登記審核和登簿發證。

3因農民集體合并或撤銷、行政區劃調整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民集體名稱或代碼發生變化的,由鄉鎮(街道統一組織有關農民集體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按規定辦理轉移登記;不涉及集體地所有權轉移的,辦理變更登記。

4因采用底圖不同、測繪精度不同或坐標轉換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其他集體土地存在交叉重疊或縫隙,經核實不存在權屬爭議且界址無變化的,遵循“低精度服從高精度”原則,不動產登記機構按規定辦理更正登記因技術精度等原因導致登記簿記載錯誤,經核實不存在權屬爭議的,辦理更正登記。

(三)成果檢查匯交

更新完成的登記數據成果采用“級自檢、市級檢查、省級抽查”三級檢查制度。自然資源根據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工作要求進行全面自檢,形成自檢報告,報請臨汾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驗收,驗收通過后,將成果離線匯交省自然資源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全面加快推進農村不動產登記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工作中重大問題。各鄉鎮(街道)及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充分認識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工作的重要意義,壓緊壓實責任,確保短時間內取得實效。

(二)強化經費保障。按照《山西省自然資源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落實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及時納入財政預算,切實足額保障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工作經費。

(三)強化督促落實。市全面加快推進農村不動產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專項督查考核機制,定期通報各單位進展情況,對工作進度慢、成果質量差的部分環節進行重點督促指導,確保按時保質完成目標任務。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咨詢服務等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提高社會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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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開展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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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促進城鄉統籌發展保護農民財產權利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全面推進不動產登記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860號和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全面開展農村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晉自然資發201923號安排部署結合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全面啟動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力爭于2023年底前完成70%房地一體確權登記,2024年底前實現宅基地應登盡登、應換盡換。

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規定將農村不動產納入日常登記業務頒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實現不動產登記城鄉全覆蓋

(三)進一步核實完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兩權”地調查成果,補充開展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調查形成滿足不動產登記要求的權籍調查成果

(四)進一步加強農村不動產登記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在農村兩權”地籍調查數據庫的基礎上逐步補充完善房屋和地上建筑物數據實現數據實時更新2023年底前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數據庫基本建成并實現數據匯交

二、登記發證的范圍

(一)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其他可以認定的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登記發證的基本原則

依法依規,堅持原則

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要求認真落實“一戶一宅政策依據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兩權”地籍調查成果堅持權屬明確無糾紛四至清楚無爭議原則依法確定主體資格認定權屬和四至界限全面開展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實事求是應發盡發。

正確認識和把握農村現狀一切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本著以民為本實事求是簡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能滿足登記發證條件的做到應發盡發。靈活掌握《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1條的規定,對城鄉規劃或村莊建設規劃缺失的地方,申請要件中無需提供房屋符合規劃等材料。

(三)先易后難分類推進。

從時間上難度上和現狀上綜合考慮先易后難從簡從快分類推進對于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地調查成果中地上建(構)筑物界址線、層數、結構等內容全面,數據成果能滿足登記發證要求的直接利用兩權”地籍調查成果登記發證;對于偏遠地區、經濟價值不高,矛盾問題較少的,可采用簡易方式登記發證,進行必要的補充調查或通過描述方式記錄建(構)筑物相關情況后直接登記發證。對于城中村城邊村城郊村等有需求、有條件的重點地區要嚴格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發證

(四)尊重歷史,不變不換。

已經依法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證書繼續有效,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可暫不更換新證。

四、登記發證的方式

各鄉鎮(街道)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以行政村為單位集中申請并對登記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統一進行登記發證村民自愿提出申請的申請資料完備的情況下,自然資源部門要及時予以受理,按程序進行登記發證。

五、登記發證的基本程序

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受理

在開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前要發布通告明確登記范圍、登記程序申請方式、受理時間等內容通告期滿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申請自然資源部門集中受理。

(二)審核

我市兩權”地籍調查工作成果已原臨汾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專家組驗收通過,各鄉鎮(街道)自然資源所負責本轄區內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建(構)筑物、房屋所有權權籍調查成果、權屬資料、身份信息等資料進行完善和審核經審核資料齊全的登記發證。

(三)公告

經審核具備登記發證條件的由自然資源部門組織進行公告審核通過一村、公告一村逐步推進。

(四)登薄、發證

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發證公告期間存在異議的暫緩登記、做好記錄積極調查研究逐步依法推進解決。

六、“兩權”登記發證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1.宅基地使用權按照省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依法確認給本村農民集體成員

2.非本村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不動產權證書記事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3.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村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不動產權證書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4.多子女戶擁有一處以上住宅且符合宅基地增劃條件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對不符合宅基地增劃條件的只登記造冊不發證

5.對于因繼承造成“一戶多宅" 村民申請第二宗宅基地登記的可以為其第二宗宅基地進行登記

6.允許進城落戶或不再需要宅基地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及轉讓宅基地,轉讓宅基地后,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受讓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予以不動產登記。

(二)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后,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占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4.對于沒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和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相關材料的,由村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屬地鄉鎮(街道)審定,作為登記發證依據。

七、實施保障

(一)組織保障。全面加快推進農村不動產登記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兩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嚴格工作程序,嚴把每個環節,確保“兩權”確權登記發證如期完成。各鄉鎮(街道)是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責任主體,做好具體實施工作。各鄉鎮(街道)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認真研究分析當前工作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勇于突破,全面總結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加快推進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經費保障。兩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嚴格執行不動產登記收費管理規定,除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補充調查經費按工作量確定,由市財政局統籌解決,確保“兩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有序推進。

(三)技術保障。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組織實施,確保調查成果質量。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的技術承擔單位完成補測任務。

(四)宣傳保障。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和互聯網等媒體平臺,采取通俗易懂、簡單明了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加強宣傳、政策解讀,大力宣傳“兩權”確權登記發證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鄉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爭取廣大人民群眾對“兩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理解支持,調動農民辦證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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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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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全市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促進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經營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做好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銜接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31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面推進林權確權登記工作,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明晰產權,維護林地承包經營關系穩定和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推動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管理法治化、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

二、時間要求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的籌備工作;2024年1月全面開展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

、登記程序

(一)提出申請

個人提出首次登記申請的,可以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林權類登記窗口提出。

(二)權籍調查、現場查驗、登記公告

1.權籍調查、現場查驗和登記公告可同步進行,具體由各鄉鎮(街道)、市林業局和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開展。其中單位或個人申請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時,邊界與國有單位毗鄰的,由市林業局和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進行權籍調查、現場查驗和登記公告;邊界不與國有單位毗鄰的,由不動產所在地鄉鎮(街道)組織進行權籍調查、現場查驗和登記公告。

2.現場查驗意見要說明權屬是否存在爭議、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準確。林權地籍調查、現場查驗等外業工作完成后,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負責查驗或者調查人員等應當共同簽字確認。

3.登記公告地點一般選擇不動產所在地村委會公示欄內,登記公告一式兩份,一份張貼于公示欄內,并拍照;一份由當地村委會證明“公告情況屬實”后,將公告及照片一同交回存檔。

4.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經過核實,理由成立的,不予登記;理由不能成立的,由現場查驗人員在查驗意見中說明,可以登記。毗鄰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的,由現場查驗人員在查驗意見中說明情況,可以登記

5.勘測工作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測繪公司負責,測繪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應在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窗口公開,權利人自由選擇。

(三)登記受理、資料查驗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林權類登記窗口負責審核申請登記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當場能夠更正處理的,應當允許。查驗登記材料發現權籍調查和公告中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問題,查驗人員可以向現場查驗人員及負責人詢問,查驗人員及負責人應當配合說明并更正。

(四)登薄發證、整理歸檔

不動產登記發證以后,市自然資源局應及時歸檔。市自然資源局與市林業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林權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推動建立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方便社會依法查詢。原林權檔案暫時由市林業局保管,移交條件成熟以后,移交市自然資源局統一保管。

、登記類型和申報材料

(一)登記類型

1.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國有林場、牧場等林業經營者依法使用的,權利類型登記為林地使用權/森林、林木使用權。

2.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登記類型如下: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從事林業生產的,依據承包合同,權利類型登記為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

(2)在自留山等種植林木的,依據相關協議或材料,權利類型登記為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3)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成立的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依據相關協議或材料,權利類型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

(4)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灘荒溝等農村土地營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權利類型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轉和再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據合同約定,權利類型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

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等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確定的林權權利類型登記,全面開展林權類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等業務,實現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常態化。

(二)申報材料

1.首次登記提交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權屬來源材料:①承包合同;②生效法律文書;③批準調解決定;④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還需提交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書面同意文件,以及鄉鎮(街道)批準文件。該項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提交一項或多項;

(4)權屬調查成果(宗地圖、權籍調查表、矢量成果等,登記機構已有資料的不提交)。

2.變更登記提交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不動產權屬證書(或林權證);

(4)變更證明材料:①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身份證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家庭成員發生變化時提交戶口本;②承包期發生變化的提交承包合同;③權利人(法人)名稱發生變化的,提交市場監管或上級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文件;④坐落、名稱發生變化的,提交民政部門或村委會出具的集體土地坐落變更證明材料;⑤因林地征占用、地質災害、分割合并承包林地導致四至范圍、面積發生變化的,提交變更原因文件及變更后的權籍調查成果;⑥林種、主要樹種發生變化的,提交鄉鎮(街道)、村和林業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該項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提交一項或多項;

(5)權籍調查成果(涉及面積、界址界線發生變化或原就缺失權籍調查資料的,需再次提交權籍調查成果)。

3.轉移登記提交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不動產權屬證書(或林權證);

(4)轉移證明材料:①繼承或受遺贈提交死亡證明材料,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或經公證的材料、生效的法律文書;②轉移、互換的提交轉移、互換合同(協議)、發包方同意的書面意見、雙方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員協商一致的證明材料;③屬于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或者作價入股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合并分立或作價入股協議;④家庭或婚姻關系變化導致分割或合并的,提交關系變化證明材料(結婚證、離婚證、分家協議、法院離婚判決書);⑤司法裁決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該項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提交一項或多項;

(5)發包方備案材料;

(6)權籍調查成果(涉及面積、界址界線發生變化或原就缺失權籍調查資料的,需再次提交權籍調查成果)。

4.注銷登記提交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不動產權屬證書(或林權證);

(4)注銷證明材料:①森林、林木等滅失的,提交滅失的證明材料;②土地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提交證明材料;③林權權利人放棄承包經營權的,應同時提交權利人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書面文件。被放棄的承包地設有抵押權、地役權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或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證明;④林權農戶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農戶消亡的證明材料;⑤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者有權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有權機關作出的決定書;⑥其他法律、行政規章要求提供的材料。該項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提交一項或多項。

五、不予受理情形

林權類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存在林權糾紛的;

(二)承包流轉合同或者協議交叉重疊的;

(三)申請林地所有權登記的;

(四)單獨申請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的(是指申請登記的林木附著于非林業用地上的);

(五)申請林地承包經營權再次轉移登記的。

屬于第一種情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集體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權糾紛由屬地鄉鎮(街道)調查處理;單位之間、個人與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權糾紛由市林業局依法調查處理。林權糾紛解決以后,可以申請登記。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法院判決書可作為權屬來源依據申請登記。屬于第二種情形的,由當事人通過協商、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訴訟解決后,再辦理登記。屬于第三種和第四種情形的,暫不受理。屬于第五種情形的不予受理。

六、保障措施

)提高政治站位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統一登記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要高度重視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市全面加快推進農村不動產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的協調工作,扎實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登記銜接工作,各鄉鎮(街道)及各部門要強化責任,主動作為,創新機制,依職責開展工作。

(二)明確部門職責。各鄉鎮(街道)及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市林業局要將林權存量檔案移交至市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將存量數據檔案整合、核查、處理,按照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入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權籍調查、現場查驗和登記公告由各鄉鎮(街道)和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登記受理、查驗申請資料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林權類登記窗口負責;登簿發證、整理歸檔由市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

(三)加強培訓指導。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對林權類不動產登記人員進行全面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和業務水平,做到林權類不動產登記依據、辦理程序、技術方法等各項標準統一執行。

(四)營造良好氛圍。各鄉鎮(街道)及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咨詢服務等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提高社會對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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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動產登記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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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動產登記工作,促進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動產登記工作有序開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98號)、《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銜接的通知》(晉自然資發〔2023〕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關于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要求,不斷完善我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按照完善制度、整合職能、方便群眾、統籌兼顧、平穩實施的原則,構建便民利民、運轉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動產登記體系,全方位、多角度研究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二、時間要求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動產登記首本不動產權證書的發放。

三、登記程序

(一)提出申請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應由發包方申請。

2.土地經營權首次登記,依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已經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的,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且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應由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共同申請;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應由承包方申請。

(二)權籍調查、現場查驗、登記公告

1.權籍調查、現場查驗和登記公告可同步進行,具體由各鄉鎮(街道)和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開展。

2.現場查驗意見要說明權屬是否存在爭議、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準確。地籍調查、現場查驗等外業工作完成后,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負責查驗或者調查人員等應當共同簽字確認。

3.登記公告地點一般選擇不動產所在地村委會公示欄內,登記公告一式兩份,一份張貼于公示欄內,并拍照;一份由當地村委會證明“公告情況屬實”后,將公告及照片一同交回存檔。

4.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經過核實,理由成立的,不予登記;理由不能成立的,由現場查驗人員在查驗意見中說明,可以登記。毗鄰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的,由現場查驗人員在查驗意見中說明情況,可以登記。

5.勘測工作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測繪公司負責,測繪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應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窗口公開,權利人自由選擇。

(三)登記受理、資料查驗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窗口負責審核申請登記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當場能夠更正處理的,應當允許更正。查驗登記材料發現權籍調查和公告中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問題,查驗人員可以向現場查驗人員及負責人詢問,查驗人員及負責人應當配合說明并更正。

(四)登薄發證、整理歸檔

不動產登記發證以后,市自然資源局應及時歸檔。市自然資源局與市農業農村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承包經營權合同管理和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推動建立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方便社會依法查詢。原承包經營權檔案暫時由市農業農村局保管,移交條件成熟以后,移交市自然資源局統一保管。

、工作要求

(一)明確工作職責。市全面加快推進農村不動產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動產登記的協調工作,各鄉鎮(街道)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領導責任落實和工作有序推進。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頒證工作,將存量數據檔案整合、核查、處理,按照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入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土地(含耕地、水域、灘涂)承包經營權合同管理工作,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存量檔案移交至市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局和市農業農村局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登記信息與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動產登記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銜接。

(二)妥善化解群眾糾紛。一是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問題。對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農戶之間、農戶與農戶之間的矛盾糾紛,可通過調解、仲裁或者其他司法途徑等方式妥善解決。二是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在土地承包以后,依法調整了承包土地,尚未完善承包手續的,要指導督促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農戶補充完善承包手續。三是妥善處理好其他相關問題。在土地承包期間,村組內公路、水利、辦公和公共場所等公益設施建設占用部分承包地的,應在尊重歷史和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多數認可的辦法進行確權登記。農村集中供養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處置問題,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在充分尊重承包人意愿的基礎上,予以妥善處置。因自然災害造成承包土地消失或農業用途功能喪失承包地的,不予確權。

(三)嚴肅確權登記工作紀律。在確權登記工作中,要做到輕車簡從,落實專門工作經費,不給農民群眾增加任何負擔,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確權登記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做好各個環節的確權登記工作,要認真履行對確權登記資料的保密義務,確保確權登記對象消除顧慮、如實申報、反映實情,避免出現因確權登記引發群眾上訪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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