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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索 引 號: | |
標 題: | 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霍州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用地模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文 號: | 霍政辦發〔2023〕36號 | 發布日期: | 2023-09-14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主 題 詞: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霍州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用地模式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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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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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霍州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
用地模式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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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壯大農村經濟,保障農村發展用地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產業用地支持政策23條>的通知》(晉自然資發〔2022〕6號),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政策、環保要求、用地標準等條件,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使用其建設用地興辦鄉鎮企業,也可與其他單位、個人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方式共同舉辦企業。
第三條 除一般的工業、倉儲、商業項目,其他項目不允許采取入股、聯營的方式共同舉辦企業。
第四條 入股、聯營的土地使用年期由雙方合同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期的規定。
第五條?入股、聯營程序
(一)確權登記。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霍州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前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霍政辦發〔2022〕32號)辦理確權登記。
(二)土地評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用地納入正在編制的國土空間規劃及村莊規劃,規劃未審批前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出具納入規劃承諾函。符合入股、聯營條件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土地估價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出具土地評估報告,并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三)方案報批。集體經濟組織依據出具的規劃條件、評估報告及政策規定,合理編制入股、聯營方案。方案中要載明申請用地用途,入股、聯營期限、價格、收益分配、終止情形等內容。入股、聯營方案需經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并進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通過后,報屬地政府實質性審查;實質性審查后報自然資源部門審核;自然資源部門將入股、聯營方案及相關資料報市政府批準后,作為申請入股、聯營擬訂合同及履約和接受監管的依據。
(四)合同簽訂。市土地復墾開發中心按照競爭性方式確定投資主體,并監督雙方簽訂入股、聯營合同。合同中明確入市地塊的界址、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劃條件、交易方式、入股、聯營價格、地上附著物處理、收益分配、合同終止等內容。雙方簽訂合同后,交屬地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五)后期監管。投資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動工、竣工期限進行建設。造成閑置或低效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報屬地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經自然資源部門核實后報市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發改、工信、生態環境、文旅、住建等部門及各鄉鎮(街道)要加強對土地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確保使用權人依法依規使用土地。
第六條?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禁未經依法批準將規劃確定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變為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取得相關土地權利證書,不存在土地權屬爭議。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不得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銷售小產權房,不得用于商品住房開發,由此造成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或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簡化程序,不再提交與文物保護區沒有重疊關系的“文物勘探報告”,采取“容缺辦理”的原則,由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承諾。
第九條 本辦法由霍州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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