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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索 引 號: | |
標 題: | 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霍州市支持實體企業貸款貼息(讓利)實施細則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文 號: | 霍政辦發〔2024〕17號 | 發布日期: | 2024-06-28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主 題 詞: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霍州市支持實體企業貸款貼息(讓利)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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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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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霍州市支持實體企業貸款貼息(讓利)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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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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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有效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強化金融支持舉措,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優化自身金融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貼息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符合規定的科技型或創新型實體企業貸款的貼息資金。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實體企業貸款,是指由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銀行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發放的且符合相關條件的貸款。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讓利,是指金融機構對符合相關條件且申領財政貼息資金的企業,給予貸款利率優惠即讓利。
第五條?貼息資金的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突出重點、利于監督、??顚S玫脑瓌t,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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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持對象、范圍及條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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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支持對象。貼息(讓利)支持對象為科技型或創新型企業,且符合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型、小型及微型實體企業(以下簡稱“實體企業”)。
第七條?貼息范圍。貼息資金主要用于補貼實體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或滿足其日常生產經營等需求的貸款利息。貼息不支持用于購置非生產用固定資產投資等與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無關的貸款利息。
第八條?讓利范圍。讓利主要是金融機構對符合貼息條件并申領財政貼息資金的企業,同時給予貸款利率優惠。
第九條?貼息(讓利)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經濟發展規劃要求,能有效帶動霍州市重點就業群體就業,提升霍州市重點行業實體經濟發展水平;
(二)申報主體應屬于注冊登記三年以上的企業;
(三)申報主體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偷稅漏
稅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企業法人和實際控制人無不良信用征信等記錄;
(四)申報主體已按期還本付息,不存在逾期還款情況;
(五)金融機構讓利周期不得低于財政貼息周期。
第十條?貼息標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執行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資金以實際使用的貸款金額為基數計算。對單個企業的年度貼息資金上限為200萬元;對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實際控制人)的多筆貼息申請合并計算貼息資金上限。貼息資金經審核、公示后,按季度直接發放至申報主體;在貼息資金未到位前,申報主體應正常向金融機構支付貸款利息。
第十一條?讓利標準。對符合條件的實體企業由金融機構給予讓利。
第十二條?對于申報主體因未按期償還貸款及其他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以及對應的擔保費等,不予貼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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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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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由市工信和科技局作為牽頭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市金融事務服務中心商定,發布實體企業貸款貼息(讓利)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時間、申報資料模板、帶動就業人口要求等具體內容(牽頭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符合本細則支持對象、支持條件的項目,按照自下而上、自愿申報的原則,由實體企業向市工信和科技局及金融機構提出貼息(讓利)申請。
第十五條?申報材料包括:
(一)貼息資金申請報告(原件);
(二)資料真實性承諾書(原件);
(三)銀行貸款合同、貸款到賬憑證、貸款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清單;
(四)貸款投入生產經營情況說明(原件);
(五)貸款使用期間的采購合同、發票、付款憑證;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以上申報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原始憑證,審核后,紙質復印件及電子掃描件留檔保存。
第十六條?不予受理情況:
(一)申請貼息(讓利)周期內已享受過其他財政貼息資金的實體企業。
(二)被各級財稅、審計、監察等部門檢查發現存在較大問題,或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被列入監管黑名單的實體企業。
(三)越級申報、逾期申報的情況。
(四)其他未按規定申報的情況。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主體對所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市工信和科技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主體及其提交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后市金融事務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資料進行復審,復審后市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終審。
市工信和科技局負責將終審后的企業名單統一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由市金融事務服務中心將企業名單推送至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申報主體提出貼息(讓利)申請的時限以最新公布的申報通知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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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金撥付及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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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企業應保存完整的貼息資金申報材料,貼息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市工信和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市金融事務服務中心加強對企業申報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如發現截留、擠占、挪用貼息資金以及弄虛作假騙取貼息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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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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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對不符合條件但通過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本細則所稱貼息資金的企業,或未如實履行承諾義務,重復申報并領取本細則所稱貼息資金的企業,一經查實將對貼息資金予以追繳,并取消其貼息資格。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霍州市金融事務服務中心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試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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