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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政辦發〔2024〕5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
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實提高農村房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有關房屋建筑標準和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全省城鎮開發邊界以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依法依規取得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的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的農村住房建筑活動及管理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農村住房建筑活動及管理服務,應當堅持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風貌協調的原則,建設現代宜居農房,提升鄉村風貌。
第四條?本辦法中,農村住房建筑分兩類:
(一)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指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兩層以下(含兩層)、跨度小于6米的農民自建自住房屋。
(二)農村其他住房。指上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農村住房建筑。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相關政策,強化農村住房標準的貫徹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下沉管理力量,對農村住房建筑活動實施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對農村其他住房建筑活動進行現場管理和常態化巡查。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具體實施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完善相關制度。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工作,對農村其他住房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信用管理;可按照縣域整體布局,設立農房建設監理服務管理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農村住房建筑活動提供監理服務和技術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指導下,將農村住房建設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強化產權人作為農村住房建設使用責任主體的安全意識;協助建房人辦理農村住房建設有關手續;對農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及時勸阻,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報告。
第八條?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鼓勵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等從業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農房建設專業合作社、農房建設公司、農房建設監理公司、建設類勞務公司等,承攬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項目。
鼓勵房屋建筑企業成立農房建設分公司,參與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
第九條?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農村住房建筑活動應當執行房屋建設、抗震設防等有關質量安全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章?農村自建低層住房
第十條?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給予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進行管理,做好開工登記、竣工資料建檔,對施工過程實施監督管理并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建房人是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的實施主體,對住房建設和使用負首要責任。建房人應當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圖、施工方和監理方,并自覺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個人,可以承攬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的設計、施工、監理項目:
(一)有資質的建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二)依法成立的農房建設專業合作社、農房建設公司、農房建設監理公司、建設類勞務公司等;
(三)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具有行業執業資格的注冊師或者具有建設工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經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木工等)。
第十三條?符合從業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第十二條規定的從業范圍內,采用多種形式承攬農村自建低層住房項目,可以單獨承攬設計、施工、監理單項業務,也可以靈活采用“設計、施工”+監理、“設計、監理”+施工方式同時承攬多項業務。
承攬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等,對承攬的農村住房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十四條?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鄉村建設工匠進行培訓,并實行名錄和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五條?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編制農村住房標準設計圖集。農村住房標準設計圖集應當包括建筑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和重要節點大樣圖等,注重體現地域特色和鄉土特點,免費供建房人選用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建房人應當從下列圖紙中選用設計圖: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編制的農村住房標準設計圖集內的設計圖;
(二)由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修改標準設計圖集內的設計圖紙或者繪制的設計圖;
(三)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設計圖。
第十六條?建房人在農村自建低層住房項目開工前,應當確定設計圖,與施工方、監理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住房保修期限和相關責任,填寫《農村自建低層住房開工登記表》(見附件1),送交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
省住建廳會同省市場監管局制定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設計圖、國家規定的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
施工單位或個人完成設計圖要求、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后,建房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建房人應當填寫《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竣工驗收表》(見附件2),送交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存檔。
第十七條?縣級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聯合相關社會團體開展下鄉服務,引導建筑師、規劃師等專家和技術骨干參與農房設計和建設的實施指導,提升農房安全性和建筑品質。
第十八條?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改建、擴建、翻建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按新建項目履行程序。
第三章?農村其他住房
第十九條?農村其他住房建筑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落實建筑許可、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條?農村其他住房建房人在建筑活動前應取得相關建設合法手續,送交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由其將相關材料送交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依規對農村其他住房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在日常工作中發現農村其他住房建筑施工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縣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建設方對農村其他住房建設項目負首要責任,應當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向所在地縣級有關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完成報備,及時向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二十二條?農村其他住房建筑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主體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相關建筑活動,嚴格執行房屋建筑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規定,對承擔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和現場安全負責,承擔終身責任。
第四章?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既有農村住房的安全管理,以用作經營、3層及以上、人員密集和違規改擴建的農村住房為重點,常態化開展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對經排查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鄉(鎮)人民政府應督促產權人和使用人整治到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縣級相關部門要按職責落實行業監管范圍內的安全監管責任,依法依規協同做好農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監管合力。
第二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農村住房安全常態化巡查機制,將農戶自查、鎮村排查、縣級巡查、執法檢查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發現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農村住房安全。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違反設計施工監理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涉及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置;涉及農村其他住房的,應當立即制止并移送縣級相關部門處置。
(二)對擅自變更農村住房用途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報縣級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三)未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有關審批手續,對農村住房實施建設(新建、改擴建、翻建)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依法處置,或報縣級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四)違規變動農村住房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飾裝修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報縣級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五)對農村住房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抓緊整治到位;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統一購買技術服務,用于保障監督管理。采取“一事一購買”、年度購買、打包購買等多種方式,為農村住房建筑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購買的服務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需求統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條?農村住房建筑應當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促進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推廣建筑墻體保溫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低碳技術應用,推廣裝配式技術,鼓勵使用節能低碳、安全性好、性價比高的綠色建材和本土材料。
第二十八條?農村住房改變用途用于生產經營、公共服務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專業機構對農村住房質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變后的要求進行技術鑒定,報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備案后,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建房人開工、竣工資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規定進行開工登記、竣工資料存檔的;
(二)未按規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術服務,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或者農村住房安全常態化巡查責任,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建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規定進行開工登記,擅自開展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竣工驗收,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投入使用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技術鑒定,擅自改變住房使用用途的。
第三十一條?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活動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
(一)由不符合從業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接農村自建低層住房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
(二)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的;
(三)未按工程建設有關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實施農村自建低層住房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
(四)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五)不接受監督管理或者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竣工驗收的。
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個人參與建造違章建筑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國家有關土地、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對依法成立的農房建設專業合作社、農房建設公司、農房建設監理公司、建設類勞務公司、房屋建筑企業設立的農房建設分公司等,按照有關財稅減免等政策給予扶持。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農村自建低層住房開工登記表
2.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竣工驗收表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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